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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刘忠鑫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 (2021)粤0604民初6598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7-08
案件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6598号

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07Y。

主要负责人:范文宁,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斌,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德国,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忠鑫,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身份证号码522×××××××××××。

审理经过: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刘忠鑫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德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信用卡(卡号:625××××××××××167、账号:102××××××××××001)欠款,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35529.16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其他费用(暂计至2020年7月19日,尚欠利息11489.29元、分期手续费2015.55元、违约金4545.83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另查明:原告主张被告自2019年2月9日开始逾期还款,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持卡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立即偿还拖欠的信用卡本金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但利息与各项费用叠加,重复归责,总和过高。故综合考量弥补原告的损失和制裁被告的违约行为,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有必要加以限制,酌情调减,本院支持至2020年7月19日的利费共计12482.58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忠鑫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35529.16元以及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共计12482.58元(暂计至2020年7月19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由被告刘忠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许红青

书记员:

书记员利锦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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