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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艳、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川1823执16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9-13
案件内容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823执16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佳艳,女,生于1985年11月2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办南屏居中洲街。

法定代表人:潘剑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佳艳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佳艳执行款45404.5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款45404.5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志攀

审判员李太刚

审判员郑开萍

书记员:

书记员李德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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