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高立新、高力雄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案号: (2020)鄂9004民督81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督促
发布日期: 2020-08-27
案件内容

仙桃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0)鄂9004民督81号

当事人:

申请人: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办丝宝路**世纪雅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红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高立新,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申请人:高力雄,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高立新、高力雄于2014年9月4日与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约进行物业管理,高立新、高力雄依约向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高立新、高力雄未按协议交纳物业管理费用。要求被申请人高立新、高力雄给付申请人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6943元。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高立新、高力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6943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高立新、高力雄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高波

书记员:

书记员汪思缘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