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高立新、高力雄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案号:
(2020)鄂9004民督81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督促
发布日期:
2020-08-27
案件内容
仙桃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0)鄂9004民督81号
当事人:
申请人: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办丝宝路**世纪雅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红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高立新,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申请人:高力雄,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高立新、高力雄于2014年9月4日与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约进行物业管理,高立新、高力雄依约向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高立新、高力雄未按协议交纳物业管理费用。要求被申请人高立新、高力雄给付申请人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6943元。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高立新、高力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6943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高立新、高力雄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高波
书记员:
书记员汪思缘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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