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明敏与陈培钢、陈康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赣1026民初469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04
案件内容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6民初469号
当事人:
原告:方明敏,男,住宜黄县。
被告:陈培钢,男,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陈康胜,男,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孙建校,男,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苏文忠,男,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刘亦飞,男,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方明敏与被告陈培钢、陈康胜、孙建校、苏文忠、刘亦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方明敏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明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明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78元,减半收取311.39元,由原告方明敏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传盛
书记员:
法官助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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