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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明敏与陈培钢、陈康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赣1026民初469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04
案件内容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6民初469号

当事人:

原告:方明敏,男,住宜黄县。

被告:陈培钢,男,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陈康胜,男,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孙建校,男,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苏文忠,男,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刘亦飞,男,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方明敏与被告陈培钢、陈康胜、孙建校、苏文忠、刘亦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方明敏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明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明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78元,减半收取311.39元,由原告方明敏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传盛

书记员:

法官助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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