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恩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2)一中刑执字第2238号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2-26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一中刑执字第2238号
当事人:
罪犯聂恩先。
审理经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2010)经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恩先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月。刑期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3年7月19日止。
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2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聂恩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聂恩先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1月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7月18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1月30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4月9日,获监狱级单项奖励奖励。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聂恩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聂恩先减刑1年。
刑期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2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绍桓
审判员张文艳
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
书记员裴振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