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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与章琛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苏1112执150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22
案件内容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执150号之一

当事人:

被执行人:章琛,男,汉族,1983年11月生。

审理经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章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本院(2019)苏1112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人章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7年1月12日止)。二、被告人周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张志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江富燕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对被告人章琛、周辉、张志红、江富燕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因章琛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5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已查到的财产如下:1、赣H32119小型汽车一辆,现已查封,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2、位于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恒大名都6栋602室房产一套,该房产有抵押,本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尚在服刑,其名下除上述已查封的财产外,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的车辆、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尚在服刑,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苏1112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凌鸿波

审判员王祺斌

审判员陈进

书记员:

书记员丁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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