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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行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鲁0826执632号之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2-28
案件内容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26执632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奎文东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5PXXY。

法定代表人:李力,董事长。

被执行人:丁行秋,男,1971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执行人:张海存,男,1976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执行人:宋志磊,男,1972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执行人:朱俊耿,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行秋、张海存、宋志磊、朱俊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微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6民初29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行秋、张海存、宋志磊、朱俊耿的存款(收入)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

书记员赵中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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