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行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鲁0826执632号之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2-28
案件内容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26执632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奎文东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5PXXY。
法定代表人:李力,董事长。
被执行人:丁行秋,男,1971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执行人:张海存,男,1976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执行人:宋志磊,男,1972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执行人:朱俊耿,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行秋、张海存、宋志磊、朱俊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微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6民初29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行秋、张海存、宋志磊、朱俊耿的存款(收入)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
书记员赵中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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