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金福、丛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津0106民初4457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6-29
案件内容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6民初4457号
当事人:
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复兴路隆春里小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宋雅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锁珍,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武,该公司职员。
被告:杨金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丛福琴,住天津市红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金福、丛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范书静
书记员:
书记员高茜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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