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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金福、丛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津0106民初4457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6-29
案件内容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6民初4457号

当事人:

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复兴路隆春里小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宋雅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锁珍,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武,该公司职员。

被告:杨金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丛福琴,住天津市红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金福、丛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范书静

书记员:

书记员高茜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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