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03执104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胡玉兰,女,汉族,1964年11月27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翔云药业有限公司,吉安市遂川县沙子岭工业园区翔云路,组织机构代码:75114324-8。
法定代表人:项曙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井冈山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茨坪新市场路**,组织机构代码:16202013-5。
法定代表人:项曙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东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理想家园小区****楼104店铺,组织机构代码:77883377-5。
法定代表人:余泽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波羽,男,汉族,1964年8月5日生,住南昌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259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赣01民终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井冈山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井冈山市茨坪镇新市场路1号1幢8443室、8600室、8400室、8639室、8841室、8840室、8839室、8838室、8836室、8732室、8832室、8735室、8831室、8736室、8741室、8829室、8300室、8343室、8345室、8843室、8842室、8830室共计22套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井冈山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井冈山市茨坪镇新市场路1号1幢8443室、8600室、8400室、8639室、8841室、8840室、8839室、8838室、8836室、8732室、8832室、8735室、8831室、8736室、8741室、8829室、8300室、8343室、8345室、8843室、8842室、8830室共计22套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黄中秋
审判员章辉
审判员吴胜辉
书记员:
书记员谌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