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志军与被执行人珠海市利嘉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湘0702执192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4-26
案件内容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702执192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胡志军。
被执行人:珠海市利嘉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金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志军与被执行人珠海市利嘉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7民终4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珠海市利嘉成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利嘉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1元(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需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沫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高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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