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与符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琼9003民初351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30
案件内容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003民初3512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9015831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符某,住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与被告符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以被告符某已于2020年8月11日偿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14370.62元为由,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5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已预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范慧芳
书记员:
书记员周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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