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供水(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全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青0105民初4099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8-26
案件内容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5民初4099号
当事人:
原告:西宁供水(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富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全伟(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住西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供水(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全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西宁供水(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供水(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案已经西宁市城北区小桥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城北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宁供水(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审判员赵文生
书记员:
书记员党艳珉
裁判日期:
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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