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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洪礼、贺州市桂福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福日砖厂、黄文佃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桂1102执1635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27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102执163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冼洪礼,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代理人:岑威,八步区大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岑家源,八步区大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贺州市桂福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福日砖厂,经营场所:贺州市八步区。

负责人:黄文佃。

被执行人:黄文佃,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冼洪礼与黄文佃、贺州市桂福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福日砖厂贺州市桂福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福日砖厂、黄文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102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贺州市桂福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福日砖厂、黄文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92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贺州市桂福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福日砖厂、黄文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黄文佃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J×××××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已另案查封,无法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贺州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向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黄文佃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灵川县灵北路“富安花园”小区×幢×单元×层×号已被灵川县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暂时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贺州市桂福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福日砖厂在其经营场所有部分红砖可供执行,本院已另案处置。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情况记录存档。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暂时无法处置的车辆、房产外,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梁国栋

审判员黄月岸

审判员全守盛

书记员:

书记员邹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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