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培和与邹翘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浙1102执29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4-28
案件内容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02执29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郭培和。
被执行人邹翘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培和与被执行人邹翘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培和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浙1102执2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梁三群
执行员任军
执行员毛昕昕
书记员:
代书记员李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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