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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和与邹翘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浙1102执29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4-28
案件内容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02执29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郭培和。

被执行人邹翘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培和与被执行人邹翘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培和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浙1102执2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梁三群

执行员任军

执行员毛昕昕

书记员:

代书记员李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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