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松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903执164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9-29
案件内容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903执1641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张松燕,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的(2017)浙090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松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缴纳罚金5000元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松燕取保候审保证金5000元扣押在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张松燕扣押在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50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虞召辉
书记员:
代书记员周忠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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