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丽与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绿民二初字第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08
案件内容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绿民二初字第3号
当事人:
原告刘海丽,女,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杨捷。
被告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台北大街与青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戚彩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丽诉被告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海丽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减少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马玉莲
审判员杨立春
代理审判员谢薇
书记员:
书记员**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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