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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丽与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绿民二初字第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08
案件内容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绿民二初字第3号

当事人:

原告刘海丽,女,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杨捷。

被告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台北大街与青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戚彩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丽诉被告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海丽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减少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马玉莲

审判员杨立春

代理审判员谢薇

书记员:

书记员**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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