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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宪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吉2404执39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6-29
案件内容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2404执39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新安路**。

法定代表人:李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庆波,职员。

被执行人:孟宪岭,男,1962年12月6日生,满族,住吉,住吉林省珲春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宪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2018)吉2404民初2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案件受理费1102元,申请执行费3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以处理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罗嘉琦

执行员朱延林

执行员周博

书记员:

书记员魏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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