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25执239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蒙某某,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性,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蒙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5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蒙某某、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偿还案件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 元,但被执行人蒙某某、刘某某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蒙某某、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蒙某某、刘某某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互联网金融无足额财产,名下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被执行人蒙某某银行有存款。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蒙某某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的存款16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下欠部分依法予以冻结。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蒙某某、刘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表示认可,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周立军
审判员盛志海
审判员霍彩霞
书记员:
书记员苏怀喜
裁判日期:
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