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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在建、黎志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黔0322执517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5-03
案件内容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执517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周在建,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执行人:黎志军,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在建与黎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黎志军履行(2021)黔0322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9760,案件受理费1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黎志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又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股份等进行了查询,同时到桐梓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查了解。经过上述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黎志军名下有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有787.17元,已被本院扣划履行其义务。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黎志军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股份、无债权权益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周在建并告知了执行情况,同时询问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在建表示不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赵俊华

书记员:

法官助理吴艺

书记员柯良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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