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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权与唐志尧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吉0183执1013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7-31
案件内容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83执101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德权,男,198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蛟河市天岗镇红星村太平屯。

被执行人:唐志尧,男,1990年9月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米沙子镇姜家村三姓堡屯8组。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德权与被执行人唐志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吉018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唐志尧给付8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于2020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于2019年7月8日经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当地有关房屋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

于2020年7月21日将被执行人唐志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执行长孙永德

执行员程天民

执行员陈钢

书记员:

书记员邢佳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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