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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雄与李菊珍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川0824执230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21
案件内容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824执23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雄,男,生于1985年9月11日,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三合乡黑岩坪村五社。身份证号5137211985********。

被执行人:李菊珍,女,生于1985年4月1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歧坪镇万贯村****。身份证号5108241985********。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雄与李菊珍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菊珍在外务工,暂无可供执行财物。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冉勇

审判员向剑

审判员李发荣

书记员:

书记员李柯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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