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4479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昌许,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远县。
被执行人:陈敏萍,女,汉族,1990年9月20日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昌许与被执行人陈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2071民初24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敏萍应向申请执行人陈昌许清偿借款28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暂合计2935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依职权向本市金融机构、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单位查询,于2020年4月22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粤Txxxx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因去向不明无法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陈敏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在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2071执44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罗晓冰
执行员卓登辉
执行员林彬
书记员:
书记员汪少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