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王家文、李本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鄂2823执61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23
案件内容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2823执61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家文,男,生于1974年2月18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李本茂,男,生于1961年7月4日,汉族,农民,住巴东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家文与被执行人李本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2823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家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鄂2823民初3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胡亮芳

书记员:

书记员黄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