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文、李本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鄂2823执61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23
案件内容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2823执61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家文,男,生于1974年2月18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李本茂,男,生于1961年7月4日,汉族,农民,住巴东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家文与被执行人李本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2823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家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鄂2823民初3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胡亮芳
书记员:
书记员黄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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