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李启卫、王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706执377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28
案件内容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37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839006061H,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连东路42号杰瑞创意产业园F3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陈德。
被执行人:李启卫,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和安路五巷1号。
被执行人:王艳,女,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和安路五巷1号。
审理经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李启卫、王艳追偿权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4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刘永峰
审判员杜秀丽
审判员万路遇
书记员:
法官助理龚政
书记员田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