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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李启卫、王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706执377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28
案件内容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37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839006061H,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连东路42号杰瑞创意产业园F3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陈德。

被执行人:李启卫,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和安路五巷1号。

被执行人:王艳,女,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和安路五巷1号。

审理经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李启卫、王艳追偿权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4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刘永峰

审判员杜秀丽

审判员万路遇

书记员:

法官助理龚政

书记员田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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