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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黄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702执2493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04
案件内容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执249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华,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军

审判员赵波

审判员王永强

书记员:

书记员吕广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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