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黄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702执2493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04
案件内容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执249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华,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军
审判员赵波
审判员王永强
书记员:
书记员吕广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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