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421民初4911号
当事人:
原告:吴丙涛,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世玉,民权县众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彦涛,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丙涛与被告吴彦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丙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彦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工钱4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2016年5月份,被告在济南市承包一住宅楼建楼工程,然后雇佣原告对建筑的楼房楼梯、阳台护栏施工。安装不锈钢楼梯、不锈钢护栏,在工程施工中,被告给付部分工钱,工程施工完毕后,经结算,被告下欠43000元工钱未给付。后经索要,被告于2018年4月10日,给原告出具一张43000元的欠条,并称过两月就给清偿,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份,被告在济南市承包一住宅楼建楼工程,雇佣原告对建筑的楼房楼梯、阳台护栏施工。施工完毕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43000元,并于2018年4月1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所欠原告工资款43000元至今未支付。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欠原告工资款43000元未支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吴彦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丙涛工资款4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单良
书记员:
书记员邓文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