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55419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号5号楼501-3。
法定代表人:米昕。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朝,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111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石晓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温州市迅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中园大厦A幢1502室。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锐恒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7号1号楼三层357房间。
法定代表人:石晓虹,执行董事。
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巍,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路6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告: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号5幢400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昕。
被告:北京易橙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平。
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蔚。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温州市迅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光锐恒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易橙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张毅
人民陪审员李加平
人民陪审员孙宝祥
书记员:
书记员钱丽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