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玉晗与张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渝0116民初1751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1-10
案件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7513号
当事人:
原告:吴玉晗,女,汉族,1984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超,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朝平,男,汉族,1981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代弋,男,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玉晗与张朝平、第三人代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玉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玉晗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杨军
书记员:
书记员范紫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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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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