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陆林诉被告沅陵县水库移民管理局不履行移民安置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3)沅行初字第43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0-19
案件内容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沅行初字第43号
当事人:
原告罗陆林,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
被告沅陵县水库移民管理局,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鸳鸯桥头北岸。
法定代表人蒋晖军,男,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罗陆林诉被告沅陵县水库移民管理局不履行移民安置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7月1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万林于2013年9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陆林以移民安置不属于被告沅陵县水库移民管理局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陆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陆林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贺维
审判员张珍敬
人民陪审员谢平静
书记员:
书记员伍文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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