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彬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渝0154财保246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8-04-24
案件内容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54财保246号
当事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许彬,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平,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力铭,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10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申请人:任天玲,女,汉族,生于1962年10月2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许彬与被申请人刘力铭、任天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本院同日作出(2018)渝0154民初34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将该案转为(2018)渝0154执保280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申请人刘力铭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的房屋。保全完毕之后,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渝0154民初344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许彬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力铭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的房屋的查封。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田彬
书记员:
书记员陈雪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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