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大泉宏顺砖厂与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新0121民初9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4-12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民初92号
当事人:
原告:乌鲁木齐县大泉宏顺砖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大泉村。
经营者:努胡麻尔热阿合买提江,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亦,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轶博,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797号。
法定代表人:胡昌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庆,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寰,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波,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被告:冯绍发,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被告:牟小蓉,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了原告乌鲁木齐县大泉宏顺砖厂与被告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波、冯绍发、牟小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审判长陈凯峰
人民陪审员马正芬
人民陪审员马福林
书记员:
书记员侯铭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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