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高邮市万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仇家斌、翟崇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苏10民终111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8-03-29
案件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民终11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仇家斌,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系个体工商户高邮市嘉滨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邮市万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卸甲镇龙奔社区。

法定代表人:潘卫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翟崇高,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原审被告:郭秀华,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仇家斌因与被上诉人高邮市万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翟崇高、郭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邮开商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仇家斌虽向本院提起了上诉,但其未在一审法院寄送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仇家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华桂祥

审判员刘莉莉

代理审判员李响

书记员:

书记员羊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