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万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仇家斌、翟崇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苏10民终111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8-03-29
案件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民终11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仇家斌,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系个体工商户高邮市嘉滨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邮市万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卸甲镇龙奔社区。
法定代表人:潘卫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翟崇高,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原审被告:郭秀华,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仇家斌因与被上诉人高邮市万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翟崇高、郭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邮开商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仇家斌虽向本院提起了上诉,但其未在一审法院寄送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仇家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华桂祥
审判员刘莉莉
代理审判员李响
书记员:
书记员羊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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