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超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川0184执725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9-27
案件内容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执725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部门:崇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董超,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董超罚金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董超名下多个银行存款账户(已扣划存款506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债权、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据本院(2019)川0184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罚金为4000元,经本次执行执行到位506元,尚有3494元未执行到位。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研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杨文军
审判员羊虎
审判员陈琳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文学
书记员曾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