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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超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川0184执725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9-27
案件内容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执725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部门:崇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董超,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董超罚金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董超名下多个银行存款账户(已扣划存款506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债权、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据本院(2019)川0184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罚金为4000元,经本次执行执行到位506元,尚有3494元未执行到位。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研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杨文军

审判员羊虎

审判员陈琳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文学

书记员曾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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