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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店支行与陈灯山、黄骠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闽0582民初1825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4-26
案件内容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82民初1825号

当事人: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梧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89580262J。

负责人:郜江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景峰,男。

被告:陈灯山,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黄骠铨,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店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池店支行)与被告陈灯山、黄骠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池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景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灯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骠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商行池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灯山立即偿还农商行池店支行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78778.44元及从截至2020年1月21日已欠的透支利息23658.75元、滞纳金(违约金)58735.18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尚欠的透支利息、违约金;2.黄骠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农商行池店支行变更诉讼请求为:1.陈灯山立即偿还农商行池店支行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78778.44元及从截至2020年1月21日已欠的透支利息23658.75元、滞纳金54.17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尚欠的透支利息;2.黄骠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5日,陈灯山向农商行池店支行申领一张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并于当日填写《福建农村信用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声明其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章,已知晓所办卡收费规则。同日,陈灯山与农商行池店支行签订《晋江农商银行卡好贷使用须知及升降级账户约定协议》,经审查后,农商行池店支行向陈灯山发放卡号6228××××3118,额度为80000元的信用卡。2015年2月10日,黄骠铨与农商行池店支行签订《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万通贷记卡(卡好贷)担保协议》,约定黄骠铨对陈灯山申请的卡好贷而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对担保期间、担保范围等进行约定。陈灯山开卡使用后,对信用卡欠款不予清偿,违反了双方的相关约定。截至2020年1月21日,现累计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78778.44元、透支利息23658.75元、滞纳金54.17元。

农商行池店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以证明陈灯山、黄骠铨的身份信息;2.《福建农村信用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领用合约、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晋江农商银行卡好贷使用须知及升降级账户约定协议》,以证明陈灯山向农商行池店支行申请信用卡,对信用卡申领、使用、透支利息等相关事项的约定;3.《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万通贷记卡(卡好贷)担保协议》,以证明黄镖铨为陈灯山提供担保的协议内容;4.账户余额查询及交易明细,证明陈灯山拖欠农商行池店支行贷记卡余额的情况。

本院认为,陈灯山、黄镖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和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对农商行池店支行的主张进行抗辩和质证等相应的诉讼权利。农商行池店支行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及形式均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且与本案事实有直接的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5日,陈灯山向农商行池店支行申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并声明其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并知晓该信用卡的收费规则。同日,双方签订《晋江农商银行卡好贷使用须知及升降级账户约定协议》约定,年费为每年500元;卡好贷首次申请的透支手续费费率为月利率10.5‰,陈灯山提供其账号为6230××××2097的账户作为结算账户,根据该账户上季度结算流量和季度日均存款档次,按季对卡好贷的费率实行升降级管理;季度日均存款较上一季度下降至较低档次的,农商行池店支行自动对卡好贷进行降级,采用降低额度、维持原费率或维持原额度、提高费率的方式,透支费率适用档次分别有:7.5‰、8.25‰、9‰、9.75‰、10.5‰、12‰、13.5‰和15‰;使用卡好贷透支不享受免息期,须按日支付透支手续费。同时《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若申领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归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对不足部分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2015年2月10日,农商行池店支行与黄骠铨签订《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万通贷记卡(卡好贷)担保协议》,约定保证人黄骠铨为前述陈灯山向农商行池店支行申领的福万通贷记卡(卡好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被担保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使用福万通贷记卡(卡好贷)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实际透支本金、透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农商行池店支行经审查后向陈灯山发放卡号为6228××××3118,有效期三年、额度为80000元的信用卡。陈灯山于2015年2月26日开卡使用,后陆续透支逾期,未依约偿还欠款。截至2020年1月21日,陈灯山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78778.44元、透支利息23658.75元、滞纳金54.17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灯山向农商行池店支行申领信用卡,并由黄骠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嗣后陈灯山开卡使用,未依约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黄骠铨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应依约对陈灯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灯山追偿。农商行池店支行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灯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店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8778.44元、滞纳金54.17元、透支利息23658.75元,另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应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黄骠铨对被告陈灯山所负前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黄骠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灯山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灯山、黄骠铨负担。鉴于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店支行先行缴交,由被告陈灯山、黄骠铨直接向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店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吴铭清

人民陪审员吴煌标

人民陪审员林栋梁

书记员:

法官助理吴燕真

书记员蔡翠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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