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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彦社、薛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豫0725执2205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1
案件内容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5执220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薛彦社,男,1964年4月3日出生,住原阳县。

申请执行人薛森,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住原阳县。

申请执行人薛紫薇,男,1999年5月1日出生,住原阳县。

申请执行人赵安海,男,1934年12月20日出生,住原阳县。

被执行人闫少臣,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现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薛彦社等人与闫少臣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民终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闫少臣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申请人薛彦社等人损失1203856.88元及受理费、保全费17608元及利息。因闫少臣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薛彦社等人向原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闫少臣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闫少臣名下没有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闫少臣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闫少臣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闫少臣无持有股票(股权)。

三、已向被执行人闫少臣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薛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闫少臣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叶维娜

审判员肖成军

审判员柳慧

书记员:

书记员李华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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