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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区益顺木材经营部与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舜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舜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皖0203民初801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1-06
案件内容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03民初801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弋江区益顺木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马饮客运站边。

负责人:方春英,业主。

被告: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舜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霍里山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6896016X4。

法定代表人:董小兵。

被告:安徽舜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华阳社区(百合花园****)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3439268096。

负责人:胡成龙。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弋江区益顺木材经营部诉被告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舜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8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保全被告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舜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价值380000元的财产,财产保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唐胜

书记员:

书记员汪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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