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石明磊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黑0624民初44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2-26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624民初448号
当事人:
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安永江职务:理事长。
被告石明磊,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石明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刘大文
书记员:
书记员于泽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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