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执1973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号圣丰广场**楼,组织机构代码:71788459-5。
法定代表人:王丹。
委托代理人:李小龙、郭静怡,均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井洪林,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邳州市陈楼镇陈楼村*组**号。
被执行人:张爱朵,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青年东路**-*号。
审理经过: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井洪林、张爱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井洪林、张爱朵应偿还借款本金153737.0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案件受理费1820元、公告费2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期限内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井洪林名下的苏******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为2018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粤0106执197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吴光辉
执行员陈绍基
执行员刘翔
书记员:
书记员萧韵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