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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友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9280)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渝0107民初15203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8-14
案件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5203号

当事人:

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堰村朵力名都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83171J。

法定代表人:刘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男,汉族。

被告:吴友福,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友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友福的起诉。截止2020年7月23日,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吴友福的起诉。

审判员:

审判员张雪

书记员:

法官助理周小杰

书记员胡田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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