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通刑初字第26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5-08
案件内容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刑初字第26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女,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12月3日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诉(20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张婧、被告人常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常某某乘其朋友金某某上班之际,盗走金某某租住于通渭县平襄镇上街屋内的笔记本电脑等财物。经鉴定,盗窃价值41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金某某的陈述、扣押笔录、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某退还所盗物品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常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审判员蒙润同
书记员:
书记员张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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