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刚与何建忠、张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云2504执769号之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19
案件内容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504执769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曾小刚,男,生于1975年12月15日,汉族,居民,住泸西县。
被执行人:何建忠,男,生于1972年7月16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执行人:张翔,男,生于1980年7月6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曾小刚申请执行何建忠、张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94000元,已执行23687元,未能执行17031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何建忠的银行账号25070115010********、6074370102********;查封被执行人何建忠所有的位于弥勒市弥阳镇环南巷乾福园小区的房屋(办理抵押);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波
审判员李文兵
审判员王建生
书记员:
书记员高松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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