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谢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军、姜桂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临民初字第2285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9-05
案件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2285号
当事人:
原告: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谢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谢茂彬,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国亮,山东鼎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涛,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谢家村村民委员会委员。
被告:张军,现在押于山东省淄博监狱。
被告:姜桂荣。
审理经过:
原告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谢家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军、姜桂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谢家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12年4月26日,付庆峰以15000元的价格,将其经营的富源化工厂变压器一台(户号为0100001118)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了转让款。被告张军利用职务之便,未支付任何费用,将变压器转移到自己名下,并收取电费,从中赚取差价,被告姜桂荣至今仍在从中赚取差价,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侵占的变压器一台及配套附属设施,归还电费收益140128.43元。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利用职务侵占原告的涉案集体资产,并以此牟利,已超出正常民事法律关系,不宜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直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谢家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申孝国
审判员武光磊
人民陪审员路迎新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郭珠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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