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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芹、李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784民初261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28
案件内容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4民初2610号

当事人:

申请人:李金芹,女,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被申请人:李金林,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申请人:赵公燕,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安丘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金芹与被申请人李金林、赵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金芹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李金林、赵公燕在银行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2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因案件未能在保全期限内执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保全的效力消灭,该风险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被保全人自动履行义务后,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申请人李金芹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学福

书记员:

书记员马宝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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