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李俊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豫0403民初737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4-07
案件内容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403民初737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矿工路中段**。
被告李俊峰,男,1966年10月23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被告李俊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于2016年3月28日以因无法找到被告李俊峰为由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华民
书记员:
书记员李东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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