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羽与大连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大民二终字第0181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5-12-25
案件内容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民二终字第018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利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戈,辽宁金健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羽。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林羽与原审被告大连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4693号民事判决,大连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连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大连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大连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大连欣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李奎哲
审判员张萍萍
审判员阁成宝
书记员:
书记员王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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