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德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911执保2428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01
案件内容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保2428号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宗德兰,女,194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区徂××镇××村××号。
被保全人:王传芹,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区徂××镇××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宗德兰与被保全人王传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保全人王传芹银行存款474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汪浩
书记员:
书记员彭霄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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