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鹏杰与重庆市丰都县创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渝0230民初4106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8-27
案件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0民初4106号
当事人:
原告:戴鹏杰,男,汉族,1982年06月21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创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南路**15吊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32ETIQ。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鹏杰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创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鹏杰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鹏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鹏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戴鹏杰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强
书记员:
书记员万馥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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