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张广荣与马菊利、马文龙、马波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案号: (2016)陕0826民初88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7-29
案件内容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826民初880号

当事人:

原告张广荣。

被告马菊利。

被告马文龙。

被告马波龙(又名马龙)。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荣与被告马菊利、马文龙、马波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广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广荣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员李文武

书记员:

书记员张芷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