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荣与马菊利、马文龙、马波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案号:
(2016)陕0826民初88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7-29
案件内容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826民初880号
当事人:
原告张广荣。
被告马菊利。
被告马文龙。
被告马波龙(又名马龙)。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荣与被告马菊利、马文龙、马波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广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广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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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员李文武
书记员:
书记员张芷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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