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莉、郭金飞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浙0782执6095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1-08
案件内容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782执609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华莉
被执行人郭金飞,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0086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郭金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金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金飞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郭金飞(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7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郭翔峰
书记员:
书记员蒋彩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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