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2执143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周满林,男,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申请执行人:王胜虎,男,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被执行人:肖云华,男,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被执行人:黄岳军,男,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被执行人:雷光辉,男,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被执行人:临湘市玉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长安南街**。
法定代表人:肖相,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魏炜,男,汉族,上海市闵行区人,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李某,男,汉族,陕西省宜君县人,住宜君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满林、王胜虎与被执行人肖云华、黄岳军、雷光辉、魏炜、临湘市玉华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68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满林、王胜虎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肖云华、黄岳军、雷光辉、魏炜、临湘市玉华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肖云华、黄岳军、雷光辉、魏炜、临湘市玉华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1年9月通过扣划,支付周满林、王胜虎执行款123,185.22元,并开具100.42元执行费票据。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临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其名下的房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及股红股息信息。并向临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状况,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岳军明下房产一套、第三人李某名下房产两套,现该房产已办理查封手续,暂时无法处置,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因被执行人肖云华、黄岳军、雷光辉、魏炜、临湘市玉华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肖云华、黄岳军、雷光辉、魏炜、临湘市玉华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通过当面约谈的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月11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为2,200,000元,已执行123,185.22元,尚有2,076,814.7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肖云华、黄岳军、雷光辉、魏炜、临湘市玉华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邓曙龙
审判员胥出凤
审判员李超军
书记员:
书记员胡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